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公报
仙桃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工作的意见
(2018年3月27日仙桃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0月24日仙桃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简称“双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是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1.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和了解市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2.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广泛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同时,应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及网络等方式,分别直接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统筹确定。联系代表的时间和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每年至少联系2次。
3.健全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熟悉相关情况和专业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并安排列席的代表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应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积极协助代表知情知政。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仙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仙桃人大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等,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二、密切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凝聚民心、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推动发展的必然之举。市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密切联系选民的意识,立足本职,自觉加强与选民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真实反映呼声,积极履行职责。
5.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选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选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的要求,为在市人代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作准备;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6.搭建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市直人大联络处以及各代表小组,按照“有场地、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实效”的要求,全覆盖建成标准化的“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联系指导,督促各代表小组充分发挥活动室的作用,使活动室真正成为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和“窗口”。进一步完善人大网站和代表微信群,搭建代表联系选民的网络平台,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7.完善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方法。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采取走访、座谈、调研、电话、网络及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参加所在的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市直人大联络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向原选区选民公布,便于选民联系代表、反映情况。市人大代表每年应回原选区至少开展2次联系选民活动,每届任期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议。
三、加强“双联”工作的服务保障
8.认真办理代表和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开展“双联”工作过程中听取和了解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的,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处理情况向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反馈。
9.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及时将联系人大代表情况在履职系统进行申报登记,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积分制管理佐证依据。
10.市人大及常委会专工委协调对口常委会组成人员服务联络工作。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市直人大联络处负责服务联络工作,并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将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