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报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来源:
仙桃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宪法宣誓方案
(2024年2月27日仙桃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仙桃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宪法宣誓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仙桃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次会议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市长进行公开宪法宣誓。
二、宪法宣誓仪式安排在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会场举行,采用单独宣誓的形式进行。
三、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执行主席主持。
四、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宪法宣誓仪式开始时,在主席台前方摆放宣誓台,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与会人员全体起立,集体见证宣誓。
六、宪法宣誓时,宣誓人到宣誓位就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七、大会秘书处负责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实施、宣传及其他服务工作。
八、本方案如需调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九、本方案经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